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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年03月06日 点击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命题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客观地反映教学效果、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为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加强命题、审题、试卷制作、阅卷、试卷分析与试卷存档等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试卷命题与审题


第一条  凡公共必修课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由承担课程的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


第二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要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卷面分数中,“重点讲授部分”占80%,“一般了解部分”占20%。基础知识题,较难题、难题按721的比例掌握,使学生的成绩呈正态分布,不出偏题、怪题。


第三条  对所有课程必须出难易程度相同的期末考试卷和补考试卷,试卷分AB卷,另附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以下简称“标答”)及评分标准。涉及论述、综述、案例分析题在标答中应给出答案要点,不得“略”过。评分标准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结合标答制定,但必须详尽、明确。


第四条  坚持任课教师不命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其他教师命题。无此条件的课程,教研室可以申请,经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教学院长、主任(以下简称“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由任课教师命题。


第五条 理论课考核原则上为闭卷,每套试题为百分制。指导语必须规范,不能发生歧义,考试时间一般为考试课120分钟、考查课为100分钟。试题应当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质量,应注意题量适当,难易适中,覆盖面广,主客观题型结构合理;考核的知识点在同一份试卷内不重复。


第六条  严格避免有缺陷、不完整的试题出现,严格杜绝在考场上修改试题、为试题补充条件等。


第七条  命题教师把命好的试题先交教研室主任详细审核并签字。教研室主任必须严格审查试卷,审核时应按大纲要求对题型、题量、难易程度、标答等全面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对试卷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要重新组织命题。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命题时,应由本教研室副主任或秘书协助审查试卷,共同签字密封试题。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期中、期末考试,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安排考试时间及考场,并书面通知各学院。


第十条   补考及其它临时安排的考试由教务处考试中心提前一周安排考试时间及考场,并书面通知各学院。


第十一条  学校在考试组织上建立责任制。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教学院长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层层管、层层抓。各学院在考前要召开考务会(大型考试考务会由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考场巡视,检查考场情况,并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场巡视记录》,交教学秘书备查。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考试期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考场巡视,检查考场情况、考生情况和监考教师情况,并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场巡视记录》,交考试中心备查。


第三章 制卷与密封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试卷,试卷字迹、图表必须打印清晰。


第十五条  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经审查合格的试卷要由教研室主任和命题教师共同把试卷密封在试题袋内,按要求填写课程名称、适用专业、班级、考试时间、印刷份数等内容,于考试前10天将试题袋交各学院教学秘书(公共课、基础课、大型考查课试题密封好后交由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取工作。试题密封好后由教学秘书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登记印刷。对没有密封、签字的试卷和不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试卷,教务处考试中心及各学院教学秘书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及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与管理工作。试卷至少于考试前一天印刷完毕并密封盖章。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不得外泄。


第四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任务。监考教师应按教务处及学院下发的考试进程表,按时参加监考工作。如本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担任监考时,需提前一天向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学秘书通知考试中心,监考教师不得私自临时找他人代替。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半小时到校教务处或学院领取试卷和草纸,提前10分钟到考场按照监考记录学生名单顺序编排座位(按照学生座位号就坐),要竖成行,左右隔开,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要集中存放学生已带入考场的书本、笔记本、草纸、书包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试卷。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除按考场规定答复学生提出的问题外,不得向学生做任何提示、暗示,不得对考试题目做任何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收发卷,不得私自延长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时,要经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考试,注意保存证据后令其退出考场,在监考记录上做好详细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证据连同学生考卷交到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填好监考记录,分别送交有关教研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到指定地点封装试卷。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尽职尽责。监考过程中不准看书报,不准离开考场或做其它事情。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敷衍塞责。教师如不屡行监考职责,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试卷的启用、装袋和保密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在考前到各学院教务秘书办公室领取试卷(公共课、基础课、大型考查课到指定地点领取),领卷教师必须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不得接收未封和已开封的试卷。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于开考前十分钟在考场内当众启封试卷袋,并根据监考记录清点人数、编排座位和分发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交卷份数,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的要求将所有试卷密封装订,连同《监考记录》装入试卷袋。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需将空白试卷一并交回,不得带走(专业课考试由教学秘书负责回收空白试卷),待学期结束后由教务处集中销毁。


第二十九条  试卷密封装袋后,监考教师应将试卷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公共课、基础课、大型考查课到指定地点交卷,直接由任课单位收取),然后由教学秘书将试卷交有关教研室阅卷。


第三十条   考前试题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机密文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过问和传阅;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泄漏、暗示考试信息;在计算机上命题时,应注意信息安全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试卷交接的各个环节中,教务处考试中心、各学院教学秘书及有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做好交接的登记手续(直接在试题袋上登记填写),防止试题的泄漏。


第三十二条  发生试题泄密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阅卷、评分及分析


第三十三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考试课程所属教研室具体组织。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至少组织3名以上教师、分题流水阅卷。


第三十五条  试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必须在小题或要点的得分处给出正分(写在试题右侧),不得用扣分的形式。小题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完全一致。


第三十六条  阅卷人必须在学生试卷封皮的对应题号后工整地签写全名。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组织教师应在一周内完成阅卷、登分工作,考查课在课程结束一周内完成阅卷、登分工作。试卷评阅应严格按照标答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八条  流水评阅结束后,必须指定专人复查试卷,复查人要在所复查试卷的封皮相应位置上工整地签写全名。复查发现的评分、总分差错,要在修改分数的地方工整地签写复查人全名。复查结束后在卷面上给出总分,总分不能随意改动。


第三十九条  当次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组织或指派专人进行考试及成绩分析。必须按课程对使用同一试卷的班级在网上进行分段成绩统计和全面的考试分析,并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试试卷及成绩分析表》(在网上填写)。


第四十条  当次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组织或指派专人进行考试总结。必须按使用同一试卷的课程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包括试题与教学大纲的要求是否相适应,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是否合理,考试组织与管理的实施情况,学生考试纪律状况,根据考试成绩分布对学生学习状态的分析,本课程教学、考试有待改进的具体问题与对策。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凡课程考核以期末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成绩的以百分制计,考查课(未以期末考试方式进行的)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四十三条  学时数小于20(含20学时)学时的课程或少于一周(含一周)的实践课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四十四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应把试卷封皮中相应的项目填写完整后统一组织拆封试卷并按要求登记成绩。试卷一旦启封,卷面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按违纪处理。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并编制成绩表。


第四十五条  考试课期末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平时成绩占20%30%(原则为20%),卷面成绩占70%80%(原则为80%);对于课程性质特殊,需按其他比例进行成绩总评的,须在考前申报并予说明。


第四十六条  平时成绩评定必须以平时考查的原始记录为依据,按同一标准准确计分。平时成绩可由上课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测验、试验等综合给出。


第四十七条  考查课成绩可以根据平时听课、课堂提问、课内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测验及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根据平时听课、课堂提问、课内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测验评定成绩的标准:学生作业情况的(交作业的次数、作业的整洁程度及正确率等)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的10%-30%;学生听课情况的(出席率、迟到早退率、课堂表现等)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的10%-20%;平时测验的成绩应占总成绩的30%-50%(包括质疑、课堂提问成绩;大作业、小论文、课程阶段报告、程序设计等成绩;实验成绩等)。


第四十八条  学生成绩单上的卷面成绩必须与学生考卷的卷面成绩完全一致。


第四十九条  学生考核总成绩等于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按比例相加,总成绩为学生的成绩档案记录成绩。


第五十条   登记上报成绩由任课教师完成,登记上报成绩时要认真核对,严禁出现成绩漏报、错报等现象。任课教师必须在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由本人在网上填报成绩,严禁他人代替。系统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后一周周日晚关闭后,尚未提交成绩者,将视作教学事故作相应处理,若有特殊原因者,须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延期上报成绩申请表》,经教学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成绩提交后,若因输入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时,由任课教师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考试试卷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学院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同意方可登陆网络更改成绩,提交后重新打印成绩单,并报给教学秘书。


第五十二条  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要求录入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各占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成绩单上总评成绩应该采用四舍五入,分数取整数。


第五十三条 任课教师网上录入成绩提交后打印班级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签字后报给教学秘书,一份由各学院留存,一份放入试卷袋,另一份由教学秘书汇总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天交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存档。


第五十四条  补考及重新选课学习的学生成绩要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单独填报成绩。


第八章  试卷存档


第五十五条  学生考后的试卷及相关材料分课程“一班一袋”,编号保存,并要求统计各项数据。


第五十六条  开学后(第13周内)各院系部将本院上学期所有考试课程试卷按照要求编写试卷代号并在试卷袋上标写清楚,同时要整理好电子文档。


第五十七条  试卷编号方法为:课程代码-班级代码,如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矿物03-1班的《高等数学》(下)考试试卷编号为:1101010802-01020301









第五十八条  试卷装袋顺序为:考场记录、点名册(平时成绩单)、成绩单、考试及成绩分析单、学生试卷。


第五十九条  试题底卷(AB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装入试题袋。


第六十条   整理完毕后将试题袋、试卷袋存档,保存期为4年。


第六十一条  所有必修考核档案必须建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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